【案情概要】
2014年9月4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送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要求原告冯德明在三日内腾出土地。原告不服,于同年10月3日在汉寿县中心邮政营业所投递了国内标准快递,收件人为汉寿县人民政府,内件品名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之后因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未作回复,原告向被告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厂房拆迁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为本案原告冯德明代理诉讼,周旭亮律师在房屋拆迁征收方面有着的经验。在诉讼过程中,周旭亮律师提出六份证据,用于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认为,“即使原告邮件由门卫代收,并未转交到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中”,因此超过期限。但行政复议期限是否超过时效并不以“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是否收到未准。因此,被告主张并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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