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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律师代理李某等诉征收决定案胜诉江苏南通市政府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4-14 15:28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事实概要】

  李瑜、杭冉对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中桥社区太平路381号房屋拥有合法产权。2013年9月12日,崇川区人民政府以“新胜四批二期项目”建设名义作出《房屋拆迁决议》,征收李瑜、杭冉的房屋。遂二人委托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法律事宜。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房屋拆迁决议》违法,并予以撤销。终经过对证据的分析、采纳,获得了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房屋拆迁决议》违法的复议决定。

  【办案风采】

  北京市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对房屋情况以及《房屋拆迁决议》作出的过程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多次前往当地调查取证,也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维权之路艰辛不言而喻。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据,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崇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决议》进行了法律分析,终获得了复议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案件意义】

  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房屋涉及到住房人的生存之根本,关系到一家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关于拆迁的决议及工作开展,务必要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审批、公示、听证、补偿、安置,不能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对《房屋拆迁决议》的复议申请,从根本上认定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并且予以撤销的行政内部救济。就个案而言,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救济权,为日后的维权打下基础。就社会意义而言,该案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也是民告官,监督、督促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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