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胜诉案例 > 住宅拆迁 > 正文内容

苗薇薇律师二审又胜商丘市政府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26 11:17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案情事实】

  原告是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平台镇四营村村民,在其村有房屋一套,2017年6月4日上午,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将其房屋拆除,室内物品全部被埋入废墟中。因为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的拆除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中请求法院确认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的拆迁从行为违法。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是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平安街道办事处四营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2017年5月11日,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对平安街道办事处四营及小董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被示范区管委会组织人员拆除。被告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做出了征收决定,这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它并没有执行的法定职权,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河南省GJ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没有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苗薇薇律师为原告代理诉讼。经过证据查实,原告并没有在任何协议上签过字,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的合法房屋,违反了先补偿安置后拆除的原则,经过证人证言和报警记录的佐证,被上诉人从未同意过拆迁。上诉人主张的案件已经经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但是上诉人拆除的具体时间是2017年6月4日,但是起诉日是2018年5月21日,因为上诉人并没有在拆迁的时候告知被上诉人的救济权利,所以被上诉人的起诉期间并不是一般原则的六个月,而应该是一年的时间,所以被上诉人2018年5月21日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时间。

  【案件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依照此规定,本案中,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过程存在一定的违法。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办事理念并不相符。所以河南省GJ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的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标签:


立即咨询

>

联系我们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 400 8787 666
  • 100052
  • 69576000@qq.com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