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重金建造的房屋刚完工没多久就收到某部门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如果是您,您会作何感想?前段时间,贵州镇宁自治县的陈志国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幸运的是,陈志国维权意识强,他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并于近日拿到了胜诉判决书。
家住贵州镇宁自治县的陈志国(化名)在当地修建了一处建筑物。陈志国对此十分上心,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以及金钱打造了这处建筑物。房屋建成后没过多久,陈志国突然收到了某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陈志国一头雾水,他认为这份《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违法的,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委冠领律师代理诉讼维权。2020年12月,该案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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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某部门辩称:经查,原告修建房屋的位置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修建房屋依法应当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原告。被告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观点,冠领律师指出:
1.被告作出《决定书》无职权依据。本案中,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某部门并无职权依据。因此,该《决定书》应认定为无效。
2.被告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执法机构认为其申辩和听证理由不成立,依然需要对其违法建筑作出处罚的,应当先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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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在审理中,被告某部门自行撤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由于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拆违决定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确认被告某部门对原告陈志国涉案房屋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
胜诉判决书
撰稿:张星航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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