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确定当地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D1款中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在对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行适用性规定时,在第二款中也明确提及:“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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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规定中提及的“市场价格”、“市场法”,即使Z简单直接的房屋售价。在征收开始前后,被拆迁人可以向专业房产交易机构咨询了解,确认周边类似房地产成交时价,将这一价格作为Z基础的拆迁补偿价格参考。须明确的是,这一价格应作为拆迁补偿的Z低底线,实际补偿标准应不低于该价格。
冠领房屋征地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通常情况下,市场法应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即依法可在市场上流转的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流转目前尚有较大的局限性,通常依地方出台的具体法规规章,根据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计算。
但有一类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城中村进行拆迁时,土地性质已因征收变更为国有的,或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将周边商品房流通成交价格作为补偿标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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