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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必须送达给被拆迁人手上,否则不能作为行政执行的依据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26 17:11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通常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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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在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是可以依法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此对拒不搬迁的被征收人执行的。因此,评估报告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征收部门未将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在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就直接依据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执行被征收人的房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征收部门的此种做法是违法的,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因此,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初步的评估结果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救济权利,征收部门还应当告知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

​司法案例:Z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将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在此,冠领拆迁律师团队提醒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依据未送达的价格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并据此执行拆除,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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