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一般由征收双方共同参与选择专业的评估公司,选定的评估公司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估价对象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估价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数额等。此时,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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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部法律对评估报告的公示和异议处理作出了规定:
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此外, 第20条还规定:“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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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第1 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予以认可。对于评估报告存在异议具有提出复核评估的权利,或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房屋征收部门,不可剥夺了被征收人提出复核评估的权利。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仍有异议,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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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又不了解房屋价值评估相关专业知识,一定要尽早咨询律师、采取维权措施,否则一旦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维权将更加困难。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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