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的纠纷,使得拆迁顺利进行下去,减少钉子户的存在,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确定了司法拆迁的存在,广大的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并不了解什么叫司法拆迁,不了解什么主体可以申请司法拆迁,不了解司法拆迁的前提条件,也并不了解司法拆迁以后是否可以维权等等诸多问题,今天为大家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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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即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提起法律程序的话,不进行维权坐等的话,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呢(2个月复议,6个月诉讼),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拆迁。
什么主体可以申请法院
国有条例的第28条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最低级别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乡镇街道是没有权利的。
什么主体执行司法拆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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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人民法院有执行权,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执行,这就是裁执分离,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最后要提示广大的被拆迁人,走到司法拆迁这步,往往意味着程序上不存在有效的救济手段。违法拆迁当然是违法的,通过诉讼也可以很好的维护权利,但是司法拆迁是合法的,一旦错过起诉期,就意味着默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将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蒋 凯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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