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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屋内物品的损毁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05 14:19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说自家的房屋在没有任何通知或者也没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也未给当事人合理的搬迁时间,直接拆迁当事人房屋的情况,当事人往往会比较疑惑,这种情况下该如果主张?又如何有策略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以下结合经典案例,解除当事人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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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地原告段某的拆迁案件中,被拆迁的房屋包括两部分,即经过批准建造的房屋390平方米和未经过批准建造的房屋430平方米。对于经过批准建造的房屋390平方米,被告某区政府无任何依据即予以拆除,一、二审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对此不存在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至于段某在宅基地以外另行建造的430平方米房屋,即没有土地证明文件,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二审认定该部分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段某未经许可所建的房屋尚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拆迁条件,某区政府对该部分房屋进行拆迁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亦予以认可。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在案涉房屋被拆迁后,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段某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请求某区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因拆迁造成的屋内物品的损毁,系一并提起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已予受理,应当依法对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被告某区政府违法拆迁原告段某的390平方米房屋及段某的430平方米违法建设,以及因拆迁屋内物品的损毁,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具体到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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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意见: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对补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撰稿:陈淑红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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