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当事人咨询:“如果我们不同意补偿协议内容,不签字,政府有没有权力拆迁我们的房子啊?”因为他们不懂法,也没有经历过类似的事情,所以会焦虑、着急。现在由冠领拆迁律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拆迁,申请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执行俗称拆迁。拆迁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经过征收部门的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措施对该房屋予以拆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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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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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市进行地铁建设,被拆迁人是刘先生,他的房屋位于地铁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房本面积18.9平方米,另有自建房屋30平方米,共占地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2019年7月10日,涉案房屋被裁决进行拆迁,刘先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了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裁决。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拆迁裁决。2019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作了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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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晏 利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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