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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知多少?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27 14:16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棚户区改造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关于棚户区改造都有哪些常见问题?又该如何避免“改造陷阱”呢?今天,冠领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棚户区改造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但目前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甚至将别墅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需要根据自己居住地区的现状,来判断自己房屋所在地是否属于棚户区,是否与前述规定相符,换句话说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不能进行肆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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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棚户区拆迁与其他房屋拆迁有何不同?

  棚户区拆迁和其他房屋的拆迁,本质上都是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的征收。但是,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在拆迁补偿政策上有更多的倾斜,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也就是说,应当更加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中也要求,尊重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通知》中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三、棚户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拆迁补偿,本质上还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条例》对这三项补偿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条例》第22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后,冠领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补偿款过低,不同意补偿标准就不要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尽早启动法律程序,审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从其他地方找到切入点,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环评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复议或诉讼法律程序以及通过协商的方式,争取在棚户区改造中提高补偿。
 

撰稿:陈书文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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