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应及早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法定权利,才能在合法权益被侵犯,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及时准确维权,因此,本文为被征收人整理出6项法定权利,为被征收人维权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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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权
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拆迁人可以参与并发表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知情权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拆迁方做出拆迁决定以后,应该做出公告,使被拆迁人知晓相关情况,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重新测量鉴定和评估权
(1)对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双方可以申请评估。
(2)对面积有争议时,双方有权申请测量。
(3)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中准价格,双方均有权申请评估。
(4)产权调换时,需要结算差价的,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四、复议权和诉讼权
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于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对于评估价格不服的,遭受了违法拆迁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选择评估机构权和申请复核权利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如果双方对于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质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各自选择评估机构,双方及评估人员谈判协商,得出最终的评估价格。
六、
除以上5中权利外,还有一项比较特殊的情况,在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承租人也具有一定的权利。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针对搬离及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承租人有权得到相应安置补偿。
冠领提示:如果遇到征收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根据这6项法定权利来维权。征收行为中的不合理行为,往往是因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忽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才能让征收拆迁进行的更为顺利。
撰稿:汪利娜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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