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过程中,除了违法征地、补偿不合理等拆迁问题之外,还存在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问题,所谓产权不明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有产权但尚未确定最后产权归属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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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产权的不确定性,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不确定,对此,许多被征收人都会产生一些疑问,征收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吗?会不会没有安置补偿或者降低安置补偿标准呢?下面逐一解答这些问题。
一、征收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我们可以看出,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但应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就是说,产权不明房屋的征收,也要进入征收程序。
该《条例》对不明产权房屋的征收程序作出规定,首先,征收部门需要将征收补偿方案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最后,将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
二、房屋产权不明征收补偿标准会降低或不予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通过此条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于产权不明的被征收房屋,即使补偿对象有争议,征收方也必须依法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安置补偿,不能因为被征收主体不明确,就因此降低或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因此,被征收的房屋产权不明也不会因此不予补偿或者降低补偿,如果征收方降低补偿标准,一定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要记得在补偿决定公告之后及时维权。
撰稿:汪利娜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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