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拆迁违法的诉讼案件中,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当事人证据意识缺失,举证困难,为拆迁主体的确定设置了诸多障碍。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三种方法确定拆迁主体的方法,希望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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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调查
遇到不明身份人的拆迁,首先应报警。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和第21条,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会出具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可以明确拆迁房屋的行政机关。
若拆迁发生后,当事人报警或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公安机关继续履行。
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拆迁主体的确定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在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中很难有直接证据可以单独确定拆迁主体,往往需要辅之以其他文书证据。
这是因为一方面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照片无法辨认具体的拆迁人,政府机关会委托机构或者公司去实施拆迁,难以举证这两主体之间的关联。
其次是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房屋拆迁时当事人会遇到各方阻碍,并无条件充分及时的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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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推定拆迁主体
在被拆迁人未报警以及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具体行政机关所为时,为减轻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会进行推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在被拆迁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举证不能时,根据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以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实施拆迁行为,若不能证明,法院会推定征收主体即是拆迁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该条款说明原告在起诉状中不仅要明确被告行政机关具体的名称,还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该行政机关实施了该行政行为。明确的被告并不等于正确,但是被告明确法院才会立案。
对于拆迁案件也是如此。当事人遇到拆迁,无法明确拆迁主体,还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由于告错了行政主体,被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影响依法维权进程。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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