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遇到因产权关系发生纠纷的房屋,因为这类房屋的所有权人暂时无法确定,征收补偿安置成了一大难题,那么,产权不明时征收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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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房屋时,如遇到房屋产权纠纷,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解决。在拆迁公告期限内,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产权人之间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全权代理或者共同与拆迁人进行商议有关拆迁补偿事宜,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二是由产权人自行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调节或者判决,拆迁人以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如果在拆迁公告的有效期间内纠纷未解决,拆迁人应及时办理房屋的证据保全,并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在确定房屋可以拆迁后,房屋补偿款应及时办理提存公证,应偿还的房屋可作为被拆迁房屋合法使用人的临时安置房,但应该注意该临时安置房仍属于产权不明的房屋,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该安置房屋应同时交由房屋主管部门代管,待纠纷解决之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产权不明的征收与补偿,最关键的是要解决产权争议,但是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产权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政府无权“插手”。
政府征收部门应做好的工作是进行房屋设施登记,并且办理公证证据保全,在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和调查合适的材料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款办理提存手续,待权利人产权争议解决之后办理分配手续。
也就是说,政府只能制定方案和办理保全和提存,真正的执行工作要等权利人产权争议解决后才能落实。
因此,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声张自己的权益,必要时,需要及时向拆迁律师团队咨询,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避免错过最佳的确权,维权机会。
撰稿:陈书文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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