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县的小区购买了一栋两层的商业用房,用来经营一家健身中心,随着大家健身意识越来越强,健身中心营业额日益攀升,眼看需要扩大规模,王某心里乐开了花。
但是,好景不长,该县政府突然发布政府文件,宣称因经济发展需要,要对王某健身房所在小区进行房屋征收,随后政府工作人员便开展工作。在与王某协商补偿问题时,王某认为自己的健身房手续齐全,经营状况良好,地理位置优越,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不仅单价比较低,而且停产停业损失方面的补偿标准也不合理。因此,他并未接受政府的征收补偿条件,也拒绝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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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时间,王某陆续收到相关文件,但是他并没有理会。该小区的居民陆续搬离了,王某仍然坚持不搬。一直到搬迁期结束,王某既未搬离,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于是,该县政府决定申请司法拆迁。
王某这下慌了。他急忙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想问清楚对方到底有没有权力申请司法拆迁。那么,根据王某的情况,我们来看一下征收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拆迁呢?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以迫使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任务,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王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离,在此情况下,政府是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拆迁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取消了行政拆迁,即未经司法程序,政府无权直接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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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收到征收方的相关文件,能不能像王某这样置之不理呢?如果有异议应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呢?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不满的,应该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建议像王某一样盲目等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当于放弃自己权利。一旦过了期限,如果政府申请法院拆迁,对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程序争取合法合理地提高补偿。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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