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因此,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两条规定共同明确了“一户一宅”原则。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户多宅”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一户多宅”现象? 主要有这样几类情况:
1.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上面盖的房屋年久失修也无人居住,但没有被集体收回,已有宅基地的晚辈继承了这些房屋。
2.农村新规划重新划分配宅基地,而原宅基地并没有收回。
3.农村家庭子女外出工作、上学户口迁出之前,在农村已经分户并申请到宅基地。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经常存在着拆迁方以被拆迁人“一户多宅”违法为由,将多出的建筑物拆除并不给补偿款的情况。
那么,实践中因继承、规划、分户、买卖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现象,拆迁时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呢?如果能获得补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在征地拆迁中,这样的“一户多宅”一样可以拿到合理合法的补偿。
2、在农村很常见的现象是,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因为特殊原因申请宅基地就是批不下来,于是就有了因房屋买卖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所以以下这些情况的“一户多宅”拆迁也可获得相应的补偿。①买方与卖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②买方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③卖方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④买卖征得集体组织同意;⑤土地随房屋一并买卖。
3、合法继承形成“一户多宅”,拆迁时也可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应当在宅基地证备注栏里标注:本权利人是本集体原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同时注意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民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地随房走,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进行合法确权的。在拆迁中,也完全可以主张多宅的合法补偿。
以上就是拆迁时“一户多宅”是否能拿到补偿的简单判断,如果自己合法拥有“多宅”,而征收方不给予合理的补偿,建议还是要趁早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权。
撰稿:郭智琪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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