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国家政策大多经村委会传达,村民申请宅基地等也要经村委会批准,从新生儿办理户口、到逝者火化,都需要村委会开设证明。事务的上传下达、村民的生老病死,都可见村委会的身影。在农村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也十分活跃,他们会协助拆迁方完成本村集体的征收工作。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一些村委会直接代替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合同等,甚至还会随意分配农民的征地补偿款,难道村委会真的可以控制这些吗?显然不是的。农村征地拆迁,村委会无权做这4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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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无权征地
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村委会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并不具有行政职权,自然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您看到征地公告等类似文件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出,就要提高警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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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表达涉征收的意见
有的村民朋友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征地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村委会统一代替村民签订的,甚至从头到尾都没好好看过补偿安置协议。征地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本人却不知道补偿安置的详情,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被征地农民有权得知征地补偿的情况,也有权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征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享有的,农户的权利不能被村委会所直接“代表”。
而对于代签补偿协议这回事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补偿费与征收方签订协议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村民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和其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方应当就这些补偿事项与村民单独签订补偿协议,而不是让村委会一并包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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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委会无权随意支配征地补偿款
上面我们提到,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此外,征地需要安置被征地农民,如果所涉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助费也将支付给村集体。
但依据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当农村村民因征收而“进城上楼”,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另行批地建房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至少有70%要分配给村民,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支付给村民。实践中大部分都是这类情况,真正能够“另行审批宅基地建房”继续维持整村建制的少之又少。
这些征地补偿款项支付后,可能交由村委会管理。但村委会绝对不可随意支配、使用。这些款项如何使用、是否真正用于失地农户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对这一重大事项,乡镇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均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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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委会无权拆迁村民房屋
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村民采取“以拆违促拆迁”政策,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一些村委会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房屋。但是,广大农民朋友要记住的是,无论有什么理由,村委会拆迁民房都是违法的。
征地中,被征地农民不搬迁的,应当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也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农村查处违建房屋,也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或《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些农村乡镇已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但其性质仍属农村)处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许多“帮拆”都是“被帮拆”,村民根本没有同意拆房,更没有主动请村委会来组织村民甚至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来帮忙。法律上没有“帮拆”这一说。
村委会只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接受村民的监督、诚恳为村民服务。在征地拆迁的时候,村委会仅作为辅助征收部门完成具体征地拆迁工作,不能对土地进行征收,不能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更不能侵犯村民的权利替村民做决定。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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