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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哪些重要的知情权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12 11:38 阅读:关键词:房屋拆迁律师

  之前我们在一篇胜诉案例中提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在征收过程贯穿始终,并且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法律意义重大,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忽视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其作出的一些行政行为就可能会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为大家全面地梳理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及其意义,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的维权过程有所帮助。

  一、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的知情权

  征收项目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须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享有知情权,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参与补偿方案制定的过程,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在涉及旧城改造的征收项目中,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还有要求政府组织听证的权利,这也要以被征收人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拥有知情权为基础。

  二、对征收决定的知情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的知情权,目的在于保护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时,针对征收决定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征收决定对外公告的日期还是征收评估工作确定被评估物价值节点的唯一依据,即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的知情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的知情权,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征收部门的错误认识及时予以纠正,对房屋权属纠纷及时予以解决。

  四、对评估机构选定的知情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优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前提就是选定过程完全透明,被征收人对备选评估机构情况、投票选定过程、最后确定程序等都清楚知悉。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的知情权,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确保房地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也是防止由征收部门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可能产生弊端。

  五、对拟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的知情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被征收人对拟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的知情权,目的在于在正式的评估结果做出之前,发动被征收人查找初步评估结果中的错误,以尽早及时纠正这些错误。

  六、对拟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的知情权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拟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的知情权,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结果依法提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程序的权利,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以上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的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在遇到房屋征收时,您可以比对以上内容看自己的知情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如果由于上述权利没有落实,导致最后的补偿结果不如人意,建议您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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