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对当地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或者认为不公平不合理的时候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具体什么是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前需要明确哪两个重要问题呢?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当你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为确保自己有效地进行行政复议,需要明确哪两大问题呢?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2条-1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
其次,“行政复议期限”对相对人获得复议救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对人只有在法定复议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才有可能获得复议救济,否则将丧失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那么,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在什么期限内又如何计算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同时,上述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因此,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如果需要提起行政复议,一方面确定被申请人;另一方面要在有效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避免错过维权的最佳时间。
撰稿:龙艳艳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