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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的独特之处(一)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地位很高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27 13:34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一方面贯彻了590号令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海市的地方特色,作出了很多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其中部分规定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上,可以说比590号令更进一步。那么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细则》对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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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国务院590号令全文,从头至尾没有出现“承租人”一词,承租人不是法定的接受征收补偿主体,无权参与签订补偿协议。在此前提下,如果地方法规又没有特别的规定,征收过程中承租人的利益便只能诉诸于民事法律的保护。由于公房的产生及后续的房改都仅仅存在于政策层面,没有法律层面的约束,所以在遇到征收时,民事法律能给承租人提供的保护就显得非常薄弱。

  正因为此,我们看到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在公租房居住了大半辈子,在征收时却只能获得房屋装修部分补偿,直接剥夺公房承租人居住权的情况。而由于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支持,律师也难以干涉这极不公正的局面。

  相比于我国许多其他地方的规定,《细则》非常重视征收过程中公房承租人的地位,在《细则》中,可以说公房承租人与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字眼如影随形,凡是出现被征收人的地方几乎后面都跟着公房承租人,这就给与了公房承租人与被征收人类似的甚至于更高的补偿待遇,具体的让我们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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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细则》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这与大部分地方公房承租人无权签订补偿协议有明显区别。《细则》同时规定,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的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记户,按户补偿。

  在补偿方面,如果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被征收人仅能获得房屋评估价格的20%,而公房承租人则可获得房屋评估价格的80%,另外还可获得一定的价格补贴。也就是在货币补偿中公房承租人占绝对大头,房屋所有权人占小头。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就需要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也就是基本保持原有状态不变,只是换了个房子,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不仅如此,《细则》还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做了特别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政府不仅要保障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全部利益,还要保障承租人人居住权益,使其与公房承租人享受同等待遇。

  不得不说,《细则》的这部分规定真正意义上是尊重历史,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保障被征收老百姓安居乐业的“良法”。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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