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一方面贯彻了590号令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海市的地方特色,作出了很多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其中部分规定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上,可以说比590号令更进一步。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细则》在负责征收工作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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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特定
征收管理部门的概念是590号令所没有的,《细则》专门指定了这个机构,作用是作为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监督、指导全市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受理并处理涉及征收补偿事项的投诉、举报。而这个职能也明确了由上海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即上海市住建委承担。
房屋征收主体是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即对整个征收项目负总责,我们经常看到,征收中存在违法行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法院往往会判决由征收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则》明确了上海市的房屋征收活动征收主体是区(县)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是负责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因此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责任承担者,《条例》明确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征收部门是区(县)级房屋管理部门。
同时《条例》也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房屋征收事务所不是责任主体,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还是由征收部门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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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工作人员身份鱼龙混杂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有些时候部分征收部门还会雇佣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等参与与被征收人的谈判,通过各种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字,这极大地威胁了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在这一方面,上海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强制要求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是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获得相应证件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与被征收人接触时必须持证上岗。
因此,上海的被拆迁人在与征收部门人员沟通时,可以先询问对方是否携带有相关上岗证件,否则拒绝与其沟通。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征收工作的正规化,保障被征收老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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