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后,上海市人民政府结合上海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一方面贯彻了590号令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海市的地方特色,作出了很多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其中部分规定在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上,可以说比590号令更进一步。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细则》在旧城改造项目和征收范围的确定上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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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的两道门槛
旧城改造关系千家万户生活起居的最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社会长远稳定,上海市对此也非常重视,《细则》给这一类的征收项目特地设置两道非常严格的门槛。
第一道门槛设在征收项目确定时,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征收项目只能泡汤。
第二道门槛设在征收补偿时,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也就是说如果有2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范围内拒绝签约,之前所有签过的补偿协议都将归于无效,征收部门将前功尽弃。
可以看到,这两个门槛都是极其严苛的,上海市不息牺牲城市改造进程,牺牲征收部门的工作成果,也要最大程度地尊重旧城改造中被征收老百姓的意愿,其决心令人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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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的确定
征收范围事关征收本身是否合法,有些地方存在少批多征的情况,将征收项目之外土地一并征收留备他用,这种时候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对征收范围提出质疑,釜底抽薪,阻止违法征收。
《细则》对因四种原因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他们分别是:(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出于这四种原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公开征收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实征收范围。这一规定增强了征收项目的透明度,有助于老百姓监督征收范围划定的合法性,避免地方政府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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