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补偿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协商确定安置期限以及不能按时安置的处理方式,对于法律意识比较强的被征收人,都会要求在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这些事项。
但是也不乏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老百姓,只关注征收部门答应给他多少面积的房子,却没在意这个房子什么时候能交付给他,万一不能按时交付又怎么处理。导致其长期无法获得回迁房,因此造成的损失也难以获得赔偿。
不过对于四川省的被征收人来说,就不必担心这个问题,因为这些情况政府已经为你提前规定好了。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所谓过渡期限指的就是从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迁出来开始到获得回迁房屋为止的期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回迁房应当在被征收人搬离原房屋后二十四个月内交付到位;安置房屋为新建高层住宅的,回迁房也应在被征收人搬离原房屋后三十六个月内交付到位。
那么,如果征收部门没有按期交付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条例》规定: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一)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首先,逾期时间的计算是从“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结合上面提到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部门单独约定交房期限,有约定的就以单独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对此未做约定,则从搬离原房屋后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之后开始计算逾期时间。
第二,逾期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增加住宅的安置补助费,二是增加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于安置补助费,分为三个梯度,即逾期半年以内、逾期半年到一年和逾期一年以上,分别对应增加安置补助费1.5倍、2倍和3倍。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分为两个梯度,即逾期一年以内和逾期一年以上,分别对应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5倍和2倍。
四川省的这两个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帮助那些大意的被征收人,在他们没有注意获取回迁房的期限时,还有一个兜底的法定期限保障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习惯于在老百姓回迁问题上拖拖拉拉的征收部门来说,关于逾期安置惩罚的规定可以给他们足够的压力,使其尽快落实回迁房屋,保障被征收老百姓早日回迁。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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