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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处理“外嫁女”安置补偿问题的考量因素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10 14:19 阅读:关键词:拆迁安置律师

  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对“外嫁女”而言,实务中遇到的多数案件中她们出嫁后户籍还留在娘家,或离婚后户籍又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面对各类情形,行政机关如何妥善合理处理“外嫁女”补偿安置呢?

  无论何种情形,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都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外嫁女”的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应得到保障。由于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那么“外嫁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呢?

  关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考量,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相关特殊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的裁判案例指导分析,对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一、“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五、“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六、“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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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的,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依据。

  综上,行政机关作为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具有补偿安置的职责,在处理“外嫁女”安置补偿的问题上应综合考量相关补偿安置因素,进行全面审核。有效的保障“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撰稿:贾江岩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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