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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亮点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26 17:54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方面进行了完善,作出了多处修订。那么,这些改动带来了哪些变化?又给被征收人带来了哪些好消息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对需要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宪法》和旧《土地管理法》中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原《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从而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就导致实务中出现部分名为公共利益实为商业投资的弄虚作假现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明确界定,即“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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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即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就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还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些改变为被征地农民在法律上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三、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与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在征地补偿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这极大的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村民自己决定。这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这次修法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收入做了创新。此外,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还要求,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个改变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从而农民自己也可以通过盘活利用的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合法使用来增加财产性合法收入。

  五、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同时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必须是自愿的。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没有权利强迫退出,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流转宅基地或者强迫农民“上楼”。

  六、转变基本理念加大对耕地保护。2019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明确五类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同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值得一提的是,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原来的“基本农田”全部改成了“永久基本农田”。这一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

  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土地,是农民归属感和安全感的重要来源。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更加完善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法治的推进与完善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让我们一起见证社会的进步!
 

撰稿:贾江岩
编辑: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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