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国有土地时,各地征收部门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即590号令。该条例既保障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利器。从590令本身来看,它赋予了被征收人非常多的权利,就让我们看看都有哪些权利。
信息公开权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本项权利,意在保障被拆迁人的信息知情权,防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拆迁利益被侵犯。
检举揭发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提议听证权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复议诉讼的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在实际的拆迁中,有的拆迁方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往往只有一种要么货币补偿、要么产权置换,这个实际上是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有这种情况出现,可以依法维权。
停产停业获得补偿的权利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实际生活中,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不是商铺,但有一些是有在用于商业经营的,拆迁方一般会以房屋性质不是商业用房而给予普通住房的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并未说明房屋性质,只是规定出现停产停业给予补偿,所以住宅商用也是应该有补偿的。
保障协议履行的权利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所以,在搬迁中没有在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甚至都没有签署协议的情况下提前搬迁或被断水断电,都是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拆迁利益而赋予的权利,善加使用,会有效保障您自身的权益。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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