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征地拆迁。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地拆迁的程序和具体实施做了严格限定。但有的拆迁部门不依法办事,把拆迁事务交给村委会做,殊不知法律并没有赋予村委会征收拆迁的权力。具体来讲村委会不能做以下四件事:
1、村委无权代替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有时为了节省征收成本和时间,拆迁部门就直接找村委会成员来协同解决此事,有的村委会或者其成员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签署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有村民不在家、或者一些老人对于相关协议条款不是很明白,导致这类人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村委会或者其成员代替签署的情况。在法律上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发现村委会或者其成员代替村民签署了相关征收协议,村民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村委会或者其成员无权组织开展拆迁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任何村委会或者其成员都无权来组织这样的拆迁工作。不过有些拆迁部门为了避免出现纠纷,会让村干部出面去每家每户协调此事,这种做法实为变相组织村委参与拆迁工作,自然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便村干部对于村里的大小事务都能涉及到,但因为拆迁直接关乎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村委会或者其成员可以和村民沟通,但没有权利自己组织人去拆迁。
3、村委会或者其成员无权代替村民签署拆迁补偿补充协议
在签署拆迁征地补偿协议的时候,有时会出现一些漏洞,比如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可能有出入,还有些村民对于补偿款数额不能认同,而更改以前签署的协议就需要进行补充,虽然是补充协议,但是这也只能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协商解决,村委会或者其成员不能代替村民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4、村委无权私自分配相关补偿款项
村委会做为农村自治组织,在涉及重大事项时,需要村民开村民大会表决,所以分配补偿款的事情需要全体群民表决。拆迁方给村民发放补偿款一般会直接发放到每个村民的手中,但是,现实中有一些村委会会把补偿款截留,这样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遇到了可以举报维权。
目前,有的地方农村建设或许已经整体规划完成,而有些村子或许还没有提上日程,不过今后像统一规划建设这样的工作将是一个趋势,对于很多农民来说统一规划建设不光可以改善居住环境,另外也是为了让更多的农民朋友享受到比较完善的生活基础设施。不管是合村并镇还是撤村并村,这些工作的开展就和征地拆迁密切相关。而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比较多且细致,很多农民兄弟不是特别了解,所以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还是要充分重视,最好多向专业人士咨询。
撰稿:蒋 凯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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