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在补偿阶段一般会遇到两种补偿文件,一种是补偿协议,另外一种是补偿决定,这两者虽然都是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我们先来看看两者的概念是什么?
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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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单方作出的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性质上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单方面处分行为。对此决定不服,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两者的区别:
(1)程序不同。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需要经过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作出。而征收补偿决定则是在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单方面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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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权途径不同。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因此在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征收补偿决定决定是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了解其不同含义,不仅能够帮助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了解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使您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及时维权,避免损失的扩大。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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