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还能反悔吗?现实当中很多人已经签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由于对补偿不满意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被征收人后悔想解除协议,是否可以呢?本文当中对被征收人可以反悔的情形进行了总结,若出现以下情形,被征收人就有可能获得重新协商的机会。
第一,征收主体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实践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多种多样,但若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若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经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等征地信息,发现自己的房屋、土地确实不在征地获批范围内,此时的补偿协议是不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
第三,协议的签订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此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报警争取解除人身限制。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若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房屋评估机构选定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等。
以上,便是值得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高度警惕的情况,若察觉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此时,最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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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魏苗苗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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