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一块已经确权的承包地,2016年5月,县里的工作人员到村里宣布要征收该村土地。王某的承包地正好在征收范围内,便让他们出示征地批文和征收公告,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双方协商未果。直到2016年7月,拆迁办在县政府的指示下,突然带领近百人,动用铲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将被征收地块上的树木、青苗全部推平、清除,将土地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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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占土地违法。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由于省政府已经作出了涉案征地批复,且县人民政府也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征地补偿程序,该批复所涉土地的性质已经转变成国有土地,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与涉案国有土地无利害关系,不具有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一审中,法院以“涉案土地已经转变成国有土地,与王某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忽略征收人取得征地批复的时间和实施征收的时间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仍然认为涉案土地已经变成国有土地,与王某不具有利害关系,维持了原判。最终,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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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认为,被诉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发生于2016年7月,而省政府作出相关地块征地批复的时间为2016年11月。因此,被诉土地行政行为属于“未批先占”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被诉土地行政行为发生之时,王某对案涉土地仍享有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为由,否认原土地使用权人王某与被诉土地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显属不当。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即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王某存在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情形的,也应当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如其拒不交出土地,则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县政府未经前述程序迳行强制清理王某的案涉土地上的附属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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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判决,不仅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明确了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终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如上述案例中“未批先占”的情况,不仅仅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自然资源部一直严厉查处的情形,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该情形,不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查处。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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