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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问世后,居住权制度将闪耀登场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27 16:1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这几天法律圈聊的最多的话题就是民法典了,我翻了一下草案里面的内容,认为这次立法上设立的居住权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是国家对社会上弱势群体的一种特殊保护。

  在我国,虽然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民财富持续积累,但社会上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他们的住房需求在一些情况下难以得到满足,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解决财产分割纷争问题,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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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制度让弱势群体有房可住

  生活中有些半路夫妻,男方中年丧偶,与前妻生有子女,为照顾孩子,又娶一女子结为夫妻。婚后两人没有共同子女,晚年男方想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儿子,又怕自己先一步去世,老伴没有固定住房流离失所,因此难以抉择。

  这个时候,男方如果想要儿子继承房产,又能让老伴有房子可住,就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为老伴设立居住权,并通过遗嘱方式将房产继承权赋予儿子。这样一来,即使男方不幸逝世,其配偶虽不能继承该房产,但有权一直占用、使用该房屋,直至去世。对于重组家庭而言,居住权能够在配偶与子女之间达到平衡,避免家庭财产纠纷,具有较大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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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居住权的意义

  居住权不是一个新的概念,最早在罗马法的时候就有,其实在中国古代也有。居住权在古代的时候更像地役权的概念,这次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为离婚妇女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比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是如何适当帮助成为一个难题。居住权制度,则可以将上述难题加以化解,法官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仍然不变,但是为离婚妇女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从老年人的角度看,一些大城市大学毕业生买房时,往往会请求父母支持首付,但是父母倾其一生的积蓄支持子女购房时,却无法保证自己有生之年老有所居。这时,我们完全可以借助居住权制度来满足老人和子女的不同需求,即由子女享有新购房屋的所有权,而出资首付的父母因此获得一份居住权。

  这样一方面满足了子女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居住权保证了父母老年安居的需要,解除了父母的后顾之忧。与此类似,在我国农村地区,也普遍存在父母为儿子建造结婚住房的风俗,房子建成后登记在儿子的名下,但父母因自己的房屋年久失修想到儿子那里住时,却不是那么容易。对于此类情形,我们亦可通过居住权制度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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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居住权制度,这些知识你要了解

  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不能继承,不能因为我把房子提供给你住,你就有了随意处置房产的权利,你不能出售他人,也不能交给你的后人继承,这个地役是我的,我可以设置你居住的期限,等期限过后,你需要还给我,或者我的后人。

  居住权与租赁权不同,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享有居住权的时间比较长,三十年四十年可能更久,甚至是这个人终其一生。注意,不是所有的房子都有居住权,比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本来就不是商品房,处置的权利就要受到限制。

  当然保障性住房过了一定期限后,补上相关差价,拿到三证,变成商品房后也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居者有其房,特别是对财产所有权人,包括对自己的被继承人,可以说提供了一个特别好的居住上的权利保障。

  
 

撰稿:陈书文
类型:原创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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