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崔大姐接到村委会通知,某企业出于建设需要,要针对部分用地和该村达成租赁协议。
一听说自己家种了这么多年的地要被租了,大伙儿瞬间炸开了锅。有村民说,租出去之后不知道自己该干啥了;有的村民打听了租地价格,觉得价格太低了,比不上自己种,平时还能种一些菜……就连崔大姐联系律师,也是具体想知道租金多少合适。
当律师提到有可能存在征收项目时,崔大姐很直接地说:“没有,这咋可能呢,我们没有收到过任何征收信息和文件。”
两个月后,由于租金谈不拢,对方着急推进项目进程,又加上正处秋收时节,双方起了冲突,崔大姐和大伙儿虽然及时报警,但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大伙儿没了当时讨论的热情,随之而来则是守护土地和农作物的本能反应,竭力抗争后的无奈一时间充斥在田间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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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大姐和几个代表决定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求助。之后,信息公开的结果证明律师的猜测是对的,该村因某项目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首次遇到这种情况的村民们一片哗然,同时也希望借助律师的力量获得合理的征地补偿款。
实际征地拆迁中,除了“拆违代拆迁、暴力拆迁、深夜偷拆”等现象,还有一种较为“温和”的拆迁方式——以租代征,也就是披着租赁土地的外衣,行征收土地的事实。其本质是以租赁农民土地的方式代替土地征收,以低廉的租金代替征地拆迁补偿,逃避法律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逃避税费缴纳、保护耕地的法定义务,更是对原土地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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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遇到崔大姐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呢?
首先,清楚“以租代征”的几种形式,明确判断是否构成“以租代征”:
1、用地单位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政府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政府作为中介促成租赁土地;
4、村委会租用村民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其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碰到“以租代征”,不要贪图一时小利,要明确拒绝;如果已经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所谓的土地租赁合同,因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要求返还土地;如果土地已经“租出去”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一些租地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可以主张要回自己的土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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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关部门违法占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返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诉讼。最终,崔大姐和村民们也是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和谈判确定了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征地补偿标准,并在律师的把控下签订了完善的征收补偿协议。
总之,“以租代征”占用土地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建议理智分辨或者联系律师确认清楚,遇到“以租代征”行为,切勿麻木不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款。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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