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四川宜宾的霍先生因为征收补偿问题,迟迟不愿意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方多次派人到达霍先生的住所,均协商未果。
后来,拆迁方以霍先生不配合拆迁工作,对霍先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当天霍先生不在家,就将处罚决定书公布在官方网站上。时间过去6个月,拆迁方组织人员将霍先生300平米的商铺给拆迁了。
起诉维权
霍先生不服,先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复议,但上级主管部门认为该处罚决定作出合法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于是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拆迁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和处罚决定。但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见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被告主张
在再审中被告提出:
一审、二审判决对于行政处罚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判决有误。
具体理由如下:
1.在决定处罚前,拆迁部门已经电话联系原告霍先生,电话接通,得知霍先生人在外地,无法将处罚决定书亲手送达到,故采用网络公告送达;
2.公告中明确列明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公告后霍先生未及时行使权利并不能影响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拆迁方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故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请求最高法院驳回原告霍先生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认真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行政机关在已经获取霍先生的联系方式、地址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在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性。此外,在公告中告知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但该告知并不能保证霍先生知晓该处罚决定的存在,在本案中虽然有电话接通,但行政行为应以盖有公章的公文切实让被处罚人霍先生看到,口头传递行政公信力不够,难以起到送达效果。被处罚人霍先生不能及时行使异议权,其实质是合法权益被剥夺,不利于保护被处罚人霍先生的合法权益,该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程序虽然合法,但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是应予撤销的处罚决定,对违法的处罚决定没有进行纠正,该复议决定也应该一并撤销,故一审判决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从作出处罚决定到被处罚人知晓,中间要经过送达环节,送达若不能保证被处罚人清晰知晓处罚决定的内容,就会剥夺被处罚人相应的救济权利,这对被处罚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法律是平衡双方力量的天平,为了行政管理能够有序进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但同时也对该处罚权设定了极为严格的行使条件。若不能遵守法律所要求的行使条件,行政处罚就会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失去法律效力。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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