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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高速征地30亩药材被违法清理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200万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26 18:1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王先生家住湖北宜昌某村,2014年王先生在村里租了30多亩地准备种植药材,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王先生和村民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直种植经营药材生意。2016年5月,因高速公路项目,王先生的种植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谈及补偿问题时,双方出现分歧,征收方用几年前的青苗补偿标准按亩进行补偿,王先生认为应该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双方对于青苗补偿始终未达成一致协议。

  2016年8月,镇政府对王先生下发了《限期交地决定书》,要求王先生在15天内清理地上物完成搬迁,没搬迁的按照无主物处理。因为补偿事宜未谈拢,王先生并未进行相关的地表清理工作。2016年9月,项目指挥部及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王先生的药材基地进行了清理,致使王先生药材和其他地上附属物被大量毁坏。

  如果你是王先生,你会怎么做?本案中的王先生在和项目部、镇政府协商未果后,委托律师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律师介入后,发现《限期交地决定书》制作主体有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这一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本案中却是镇政府作出的《限期交地决定书》。撤销《限期交地决定书》后,紧接着律师又提起了确认拆迁违法之诉,为行政赔偿程序做铺垫。

行政赔偿程序阶段,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发现评估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1. 作出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不具备对药材等进行评估的资质且该评估公司是征收部门单方选择的结果,并未遵循相关规定,该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有待考证;

  2. 作出评估报告并未依据王先生实际参与评估时认可的实际青苗数量,最后的评估报告结果和双方在评估过程中认可的数量不一致,而且遗漏了部分地上附属物;

  最后,法院判决赔偿王先生200多万,比最初的补偿提高了近两倍。通过此案,想提醒被拆迁户们,如果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确实存在违法征收、压低补偿、拆迁等违法行为,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无法协商一致时,建议及时走法律途径维权,以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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