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在河南商丘市某县有宅基一处,宅基上建有房屋。而房屋位于某国道公路改建工程红线范围内,郭先生怎么也想不到,为了实施该工程,该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未告知将郭先生的情况下,拆迁了郭先生的房屋。
面对被拆迁的房屋,郭先生满腹委屈又不知道该何去何从。听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于是,郭先生就此事求助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任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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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县人民政府拆迁房屋是否违法呢?
首先,从房屋的所有权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物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该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某国道公路改建工程确实需拆除郭先生的房屋,但该县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征收。
最后,在任战敏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定该县人民政府拆迁房屋属于违法行为,郭先生得以讨回公道。
道路交通建设对推动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是利民好事,可是为谋发展舍“小家”实施违法拆迁实属不当之举。那么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拆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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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任律师提醒:在面对房屋拆迁或者补偿不合理时,不要害怕,冷静处理,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后期提起诉讼,切记不可采用极端方式,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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