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人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写在纸上的法条也能看懂,但为什么在自己拿着这些东西去处理法律纠纷时,起不到预想的作用,达不到律师运用法律的效果?
今天就谈一下为什么律师能帮到你。
互联网的出现,的确让大众在获得信息上便捷了很多,遇到问题,上网查一下,就能看到很多热心人做出的解答,这是科技发展带来的社会进步,遇到法律问题也一样,上网的确能搜索到很多答案。查询各种法律法规条文也是手到擒来,仿佛网络在手,什么问题都找得到答案。
但事实是这样吗?很多人最后依然要求助于律师来解决自己的涉法问题。因为问题是动态的,而网络上的答案是静态的,以静态的答案去解决动态的问题,无异于刻舟求剑。
法律不是法条那么简单,举个刑事案件的例子来说明:甲喝酒后驾车,在路上连续撞死二⼈后停车,直到警察到来。甲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以下哪种选择正确呢?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死亡罪。
C、故意杀⼈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无罪。
凭借社会经验,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但关键在于作出选择的理由是否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可以说,只有受过严格的法学训练的律师,才能二者兼顾,熟练掌握作出选择的理由的解释技巧,而技巧这东西,法条里是没有写明的,网络上也很难搜寻到。
对于甲而言,肯定希望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越轻越好。而想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律师出面,律师会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自己掌握的对法律的解释技巧来实现委托人的想法。
我们看看上述案例中公诉人的选择,他提出:“甲明知自己喝酒,仍然不顾危险继续驾车,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导致撞死2 ⼈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因此,甲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甲的律师也有自己的选择,他的辩解理由是:“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主观上属疏忽大意的过失,驾车撞死2 ⼈,客观上侵犯了他⼈的生命权,因此,某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这个过程中,甲没有变化,变化的是对他的行为赋予的意义。
甲还是那个甲,在公诉人的起诉理由下可能得到死刑的认定,而律师则认为甲只应该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责任。两者相比,律师对被告人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除了刑事案件之外,在民事案件或者行政诉讼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会委托律师。
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案情,但案情的真相发生在法庭之外,是无法完全认识的,双方律师通过对案情的了解,形成各自的判断,并用法律术语表达出来,形成庭审的场景。
一个案情有多个解释,必须由法官作出裁决。律师的工作就是说服法官,双方律师都把案情中的“意义”剥离出来,其目的,就是把己方的观念投送到法官的头脑中,让自己的理由说服法官。
最后,法官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选择,即法庭的判决,同时决定了谁胜谁败,也决定了甲最终定何罪。
所以,胜诉的关键不在于法条,而在于从案件中抽取的“意义”与法官⼼中的价值判断发生相互作用,或者说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用自己的主观状态,去影响法官的主观状态。
《百年孤独》开篇有一句话“这块天地还是新开辟的,许多东西都叫不出名字,不得不用手指指点点,加以辨认。”很多事情在现实层面是确定的,变的只是我们对它的定义。
律师存在的意义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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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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