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
您好,任律师,我家在江苏,去年年底被划入拆迁范围。谈到补偿时,村委认为我家属于“一户多宅”,故儿子的房子不给补偿。请问什么是“一户多宅”呢?我们该怎么区分呢?
任律师:
您好,“一户多宅”是对应“一户一宅”的说法。结合实际情况来说,如果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已经分离,进行了分户,然后通过审批得到的宅基地,不属于“一户多宅”;而如果和父母同用一个户口本,并且又去申请宅基地,这种情况是属于“一户多宅”的。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你在农村只有一块宅基地,但是在农村买了开发商开发的其他房子,这样不属于“一户多宅”。
徐先生:
如果自家的房屋被认定为“一户多宅”,那么拆除的时候就没有补偿了吗?
任律师:
先不要担心,这个问题并不是绝对的,像以下几种情况的农村宅基地是可以合理申请补偿的。
1.通过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2.因国家政策搬迁获得的宅基地;
3.同村转让所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4.总面积不超标的的“一户多宅”。
徐先生:
继承和同村转让,是指哪些情况呢?
任律师:
您关心的这两个方面确实是农村房屋存在问题比较多的情况。
首先,继承所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对于一些农民而言,原本在村子里申请到宅基地,但父母去世了,又通过继承房屋,而且宅基地是“地随房走”,对于这种情况,如果遇到拆迁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因为这是合法的。
其次,同村转让所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这样的,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将其使用权转让给村集体以外成员的,这也是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项举措。为此,对于一些农民,例如在外置家了,但是宅基地没有退出,通过村委会合法手续将其转让给村集体成员,其宅基地也是合法的。如果遇到拆迁也是可以申请到相应的补偿的。
徐先生:好的,理解了,感谢您的解答。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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