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某村,陆先生的房屋遇到拆迁,由于补偿过低,陆先生便没有签补偿协议。2019年6月,街道办在拆除邻居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子时,对陆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断电,并将建筑垃圾堵在陆先生房屋侧门出行道路上,致使陆先生一家无法正常出行。
陆先生认为街道办对其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实施的断电、用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的行为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实施的断电、堵路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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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街道办在拆迁过程中,为保障拆迁区域内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断水、断电等措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导致他人道路被封堵的情形也并非必然违法,但以上断水、断电及封堵道路的情形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并应当及时恢复。
经现场实际调查,一审法院发现相关的拆迁工作早已完成,而案涉房屋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街道办对案涉房屋组织实施的断电、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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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称只是为了安全临时断电,也非故意倾倒建筑垃圾封堵道路;拆除工程基本完成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后,一审判决后已恢复供电且清理了垃圾,只是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才导致室内部分房屋未通电。
中院认为,这仅能说明街道断电的行为有助于整个拆迁区域拆迁到位的行政目标实现,但街道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整个拆迁区域进行无差别断电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亦未证明该种方式给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居住人带来的不利侵害最小,同时还未证明其已及时恢复供电并对建筑垃圾及时进行了清理。因此,中院并未采纳上诉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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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街道办上诉称因房屋内的电线被盗才导致室内部分房屋未通电,即使该事实成立,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街道办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没有联系,中院表示对此不予审理。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于该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行中应文明执行,遵循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各种方式中,选择对当事人最小侵害的方式。
本案中,街道办在拆除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房屋残留部分时,应当充分考虑并有效保障拆迁区域内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居住人的基本居住条件。该案中,街道办断电及封堵道路的时间持续了两个月左右,侵害了陆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违法。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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