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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时;未出生的胎儿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10 14:33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吴先生说,所在村子被划入了征收范围,村民们得知消息后像炸开了锅,各家都在讨论怎么分拆迁补偿款。自己和几户人家虽然不为分配而纠结,却面临着新的问题——妻子怀孕了,他们认为胎儿也应该享受补偿,可征收办工作人员却说胎儿没有补偿。于是,吴先生想知道胎儿到底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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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意味着,胎儿在法律上还不算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因此,胎儿也就不享受相应的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有两种例外情形可以视作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就是要继承遗产或者有人要赠与胎儿财产。而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安置房面积、拆迁补偿人头费显然不属于遗产继承和接受捐赠这两种情形。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胎儿是不能享受分配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面积、拆迁人口补偿的权利的。

  此时,吴先生有点疑惑了。因为据他所知,附近有的地方是有胎儿补偿份额的,比如一个朋友所在城市规定,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孩子认定为安置人口,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他认为按照这种规定,自己的孩子是应该享有补偿款的。那么,这种规定是否有据可依?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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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是否给未出生胎儿分配征地补偿款,以村民会议这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决定才有效。也就是说,按法律层面的分析,胎儿是不享有拆迁中的补偿安置权利的,而如果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把未出生胎儿的权益考虑在内,给未出生的胎儿也算一份,可以视为村民们愿意把自己的部分权益赠与胎儿,这样是符合胎儿在接受赠与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形,也是受法律的保护的。

  当然,有的地方存在村干部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表决的情况下,私自给部分家庭户的胎儿分配征收补偿份额,这样的做是不合法的,因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也就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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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出生的胎儿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应政策,但是全体村民共同决定给予未出生胎儿份额的情况除外,同时,全体村民作出共同决定的方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才是合法的。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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