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南的王先生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来电咨询,称村里前年被征收了十几亩土地,今年补偿款下来后,村委组织开村民大会分配补偿款事宜,结果王先生因不是世代居住于此被剥夺了分配资格。因此,王先生不服,想咨询律师他应该怎么办?
经律师了解发现,王先生1990年随父迁入村里落户。2010年,王先生结婚后妻子也将户口迁入该村,婚后两人生育一儿一女。2018年,因某道路建设项目征收了村集体所有的十几亩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款为100万元。2020年,村委召开村民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王先生一家人不参与土地征收款分配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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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王先生因随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和持迁移证件申报迁入登记而入户该村,妻子因婚姻迁移入户,子女出生也随父母上户,应当确定王先生为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人口。王先生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该村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排除王先生享有的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构成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害。
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平等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组织成员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承包费、土地的转包、互换、出租、承包土地被征用的补偿等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6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村委会或村集体一直拿着补偿款不分配,或者剥夺其分配资格,那么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诉讼,拿回属于自己的补偿。
王先生所在地的《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1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如果要起诉村委会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村委会确实已经收到了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2)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土地补偿费的安置按照民主程序作出了分配,而本案中王先生所在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作出的决定也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由此,王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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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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