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征地拆迁或征收房屋的法律咨询当中,经常有咨询者问及我家房子拆迁这样补偿合不合理?补偿多少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是针对不同土地类型,法律法规对拆迁补偿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为了解答大家的这些疑问,北京冠领律师团队专门对不同土地类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分析,详情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二、集体土地上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
目前,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是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制定了区位补偿价,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Z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土地上房屋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因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所以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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