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当中,经常有咨询者问及农村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吗?针对这个问题,北京冠领征地补偿纠纷律师根据多年律师业务进行了整理分析如下:
一、农村征地补偿款
农村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管理。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二、村委会无权决定如何发放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所以村委会无权决定如何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村民权利受侵害,怎么办?
受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项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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