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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都是违建?不能一刀切!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26 11:20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云南昆明,王某1990年经市政工程管理所审批后建房,2000年,经过审批后又进行加盖。

  几十年来风平浪静,2018年,王某所在区域遭遇征收。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一直居住的房子竟然被市政工程管理所告知是违建,要求限期改正。

  区城市管理局向王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让王某在规定期限前改正违法行为,之后,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其建筑。与此同时,城管又接连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公告》及《执行决定书》。

  随着项目的进展,拆迁工作陷入僵局,2018年7月,拆迁办组织人员对王某的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王某不服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对于本案,任律师认为,无证不等于违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明确,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王某的房屋始建于90年,虽然未取得房产证但王某曾向区市政工程管理所缴纳土地使用费用,是在被许可后建房。律师认为,城管部门直接依据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一刀切”地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合法。

  首先王某的房屋并非违建,王某1990年时建房是经管理所批准后才建的,其次,即使针对违法建筑,区城管局也没有实施拆迁行为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迁等措施。”因此,区城市管理局无作出的拆迁行为的法定职权,其拆迁行为明显违法。

  最后,拆迁王某房屋的行为有以拆违代拆迁之嫌!

  王某于199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00年扩建房屋,距处罚决定作出已经过20几年之久,多年来没有任何单位认为是违建,但正逢征收之时,房子却被以违建的名义拆迁。这种做法,存在“拆违促征收”的嫌疑。

  任律师提醒,无证房并不等于违建,更不等于会被拆迁!

  从实体上来看,我们通常理解的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或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而建设的建筑。需要明确的是,不能仅以此点来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唯一标准,还要审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列入了当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房屋时是否有审批要求等等。

  实务中有很多房屋建造年代比较久远,甚至当时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出台,或者出台初期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相对滞后等导致相关的法律手续并不完备。在这些情况下,不区分原因,一律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即是不合理的。

  从程序上来看,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多个程序。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只要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会导致违法建筑认定不合法。

  如果你收到限拆决定,有一个必须要做的事特别重要,即提起复议、诉讼!不启动这些程序,法律救济无从谈起。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被拆迁、拆迁作出程序是否违法等是需要在诉讼程序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来判定的。提起复议、诉讼相当于对行政机关限期拆除决定的一种异议,而且复议、诉讼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将从程序上失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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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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