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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警惕这些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02 11:4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舟山市某区的孙先生收到了当地政府下发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对孙先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该区政府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先生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无法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随后,该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给了孙先生。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孙先生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孙先生咨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呢?能不能不管它,假装没收到。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被拆迁户都想知道,那么,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会导致法律后果。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指向了具体的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生效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被征收人转移到了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被征收人享有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及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的救济机会,即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征收人开始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整个征收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补偿决定公告之日也是最重要的维权时点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应该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等问题!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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