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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款被冒领,行政、民事争议双面夹击,怎么办?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09 10:53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胡先生由于长期居住外地,便把老家的房屋出租给了亲戚老刘,双方在租金、时间等方面达成一致后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出租期间涉及维修或者部分费用缴纳时,老刘很少联系出租人胡先生处理,久而久之,胡先生不禁觉得房子租给自己的亲戚真是省心。

  当胡先生再次听到老刘的消息已经是租赁期的最后半年了,邻居李大叔打来电话说:“村里被划入征收范围后,小地方的人都知道补偿比较低,你这经常在外做生意的,怎么就认为补偿合理,还让老刘代你签字、领款呢?”胡先生一头雾水,便和老刘联系询问情况。

  面对胡先生的疑问,老刘矢口否认,并表示该房屋涉及的并不是行政征收,而是被暂时征用,行政征用是没有补偿的。

  经确认得知,老刘冒充胡先生房屋的所有权人出面和征收部门协商,并拿出了相应凭证,但补偿数额并未和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后来,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老刘并未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领取了补偿款。那么,这件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胡先生又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承租人老刘所说的行政征用真的没有补偿吗?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分别是什么呢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从行政相对人处有偿或无偿获取一定私有财产、税费或劳务的行为;行政征用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取得原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使用权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因此,老刘的说法是不对的。

  其次,同时面对行政征收以及被亲戚冒领补偿款,胡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当地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胡先生的房屋,而该房屋的补偿款又被亲戚老刘领走了,此时,相当于行政行为和私人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纠纷重合到了一起。那么,一方面会涉及公法的行政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涉及民事财产的确认。这时胡先生可以以补偿对象错误、补偿过低的事实为基础,就征收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对老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其冒领的补偿款。

  最后,胡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吗?又有什么问题需要注意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所以,这种情况下胡先生可以提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同时应当注意,根据《行诉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因此,提醒被征收人,无论房屋是出租还是空置,适时关注当地政策,遇到类似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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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冠彬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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