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刘先生&冠领周旭亮律师 一问一答形式
刘先生:
您好,周律师,我们村面临征地,大家没有收到政府文件,村里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我们想知道征地一般是由谁来批准呢?
周律师:
您好,刘先生,征收土地的审批要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且土地性质不同、面积不同,批准主体也是不同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刘先生:
如果市里批准了征地方案,市里说没有补偿就没有补偿吗?
周律师:
是这样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是应当有补偿的,不取决于当地政府,这样也就保障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刘先生:
好的,征收过程中相关文件会公开给我们吗?
周律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所以,不仅要公告,而且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刘先生:好的,假如我们不认同补偿方案该怎么办呢?有权利提出我们的意见吗?
周律师:
有的,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刘先生:
好的,征收方给大家的征地补偿一般包括哪些方面呢?
周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在补偿过程中,如果您和村民们发现某些方面没有给予补偿或者补偿较低,您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刘先生:
好的,周律师,有问题我会及时联系您,非常感谢您全面的解答。
周律师:
不客气。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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