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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法中拆迁需要遵循的原则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0 17:36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近年来拆迁成为我国城市与农村进行发展国民经济,提升城市品位的主导性方法,当然,因为对此方面了解少之甚少,使大多项目在改造的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矛盾,使得拆迁项目受到了一定层面的阻碍。其中拆迁补偿法一直也在改善推进的过程。从法律层面,拆迁必须遵守的四大补偿原则,良好的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保护。

拆迁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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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老百姓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

  被拆迁人自身一定要坚定这一原则不动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拆迁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二、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拆迁款的房屋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拆迁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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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四、拆迁户对货币补偿、房屋调换自由选择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即拿拆迁款,也要小一点的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迁时不顾拆迁户意见,强行安排拆迁户拿钱还是拿房屋的话,这是违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国民现状发展迅速的现代,拆迁补偿法也是在不断地发展前进的,在拆迁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上四大原则。
 

撰稿:郭艺婉
编辑:侯学飞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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