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林苗类补偿标准
(一)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二)成片林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类
1、补偿基价
2、区位系数(适用非住宅房)
3、成新系数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系数
(二)装饰装潢类
(三)生产设施类
(四)生活设施类
四、其他类补偿标准
五、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按所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2元/平方米。
2、过渡期安置费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所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按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实际使用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生产用房:按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
(2)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的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备注:简易房不在本补偿标准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六、附则
(一)补偿类别(型)解释
1、零星树木指房前屋后、地边的零星树木。株距距为2米,超过密度按1棵计算。
2.成片林,指种植行数在2行以上,种植宽度≥4米且连续种植面积≥1亩的树苗。
3.树木标准(胸径)指测量树木出土1.3米处量算的直径。
4.成年树木补偿为树木的采伐、移植费用。不对树木本身价值进行补偿。补偿后树木可自行移植砍伐。
5.特殊林(花卉、苗圃)指符合成片林标准且经确为育苗地、成片地栽盆景、竹园的。可移动盆栽花卉及地栽草本花卉不予补偿。
6.林苗类涉及国家珍贵树木、重点保护树木应由林业管理部门认定,委托有关机构估价。
7.成片经果林、果园其种植密度应符合农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种植密度达不到标准的,按零星树木标准补偿。对果树结果期的认定有争议的,委托农业、林业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
8.建筑类有关词语解释
(1)日光温室、钢架大棚、竹木大棚,按农业管理部门对各类温室、大棚建筑标准执行。
(2)一般鱼塘、精养鱼塘,按照农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补偿内容为幼鱼投放、开挖鱼塘及运输费的补偿。
(3)特种水产养殖是指养殖螃蟹、甲鱼、牛蛙、虾等水产。此项补偿只对幼苗进行补偿。达到捕捞条件的,不予补偿。特特种水产养殖,应符合农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分类标准。
(二)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指服务于征地区域内人民生产生活的农村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乡村公路和农村基础设施(不含建筑类)。由县、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数额后予以货币补偿。评估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有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下,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三)其他
1、本标准中未明确(列入)的补偿项目,可参照同类项目标准执行,或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及数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采取公开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参照评估结果共同确定补偿标准及数额。
2、本标准内相关补偿类别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难以界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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