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征迁双方可能产生一些纠纷,如果被征收人想要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就需要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为您讲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 三种典型无障碍受理的行政案件
1、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补偿协议订立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其他可诉的行政行为
1、对超出征收范围而实施的征收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行为,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对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4、对作出征收决定后,不依法进行公告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5、对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不依法进行公告、未征求意见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6、对征收过程中,行政奖励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7、征收补偿过程中,对作出的收回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8、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过程中,没有为被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9、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0、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费或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等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成熟的或者过程性的”行政行为不可诉,如举行听证行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行为、房屋调查登记行为等行为本身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对政府和征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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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曾超超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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